1. 海洋環境
Marine Environment
地球上海和洋的總水域,按照海洋環境的區域性可分為河口、海灣、近海、外海和大洋等,按照海洋環境要素可分為海水、沉積物、海洋生物和海面上空大氣等。
2. 海洋環境質量
Marine Environmental Quality
人類從適宜生存和繁衍以及社會經濟發展考慮,對海洋環境的總體或它的水質、底質以及生物等提出的優劣程度的要求。
3.海洋環境承載力
Marine Environmental Carrying Capacity
海洋環境狀態和結構在不發生對人類生存發展有害變化的前提下,所承受的人類社會作用在規模、強度和速度上的極限值。
4.海洋生態環境管理
Marine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政府為維持海洋生態環境的良好狀態,運用行政、法律、經濟和科學技術等手段,防止、減輕和控制海洋環境破壞、損害或退化的行政行為。
5. 海洋污染
Marine Pollution
人類直接或間接的把物質或能量引入海洋環境,以致發生損害生物資源、危害人類健康、妨礙包括漁業在內的海洋活動、損害海水使用素質和降低或毀壞環境質量等有害影響。
6. 海洋環境保護
Marin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維護海洋生態環境平衡和資源永續利用,運用法律、行政、經濟、技術和國際合作等手段,解決海洋環境污染和海洋生態破壞問題,預防和減輕各種海洋環境災害的一切活動的總稱。海洋環境保護的目標主要是維護海洋生態環境平衡,為人類海洋資源和環境的持續利用創造最大的可能。海洋環境保護的途徑和手段是法律、行政、經濟、技術、教育、國際合作等措施的應用。海洋環境保護的主要任務是解決海洋環境污染和海洋生態破壞問題,預防和減輕各種海洋災害。
7.海洋環境監測
Marine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在設計好的時間和空間內,使用統一的、可比的采樣和檢測手段,獲取海洋環境質量要素和陸源性入海物質資料,以闡明其時空分布、變化規律及其與海洋開發、利用和保護關系的全過程。
8. 海洋環境執法
Marine Environmental Law Enforcement
海洋行政執法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海洋環境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為保護國家海洋環境與資源,依據海洋環境與資源保護的相關法規來行使國家賦予的海洋環境管理職權的行政管理活動。
9. 海洋生態系統修復
Marine Ecological Restoration
利用大自然的自我修復能力,在適當的人工措施的輔助作用下,對海洋生態系統的結構、功能、生物多樣性和持續性等進行全面有效恢復的過程,使受損的海洋生態系統恢復到原有或與原來相近的結構和功能狀態。
10. 海洋生態補償
Marine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在合法利用、開發海洋資源與生態環境保護中,依據海洋生態系統服務價值與相應法定補償標準,通過由特定主體(海洋生態環境破壞者、海洋資源開發受益者等)直接支付相應費用給生態資源所有權人及生態環境保護的貢獻者,或運用政府調控、市場交易、社會資本參與等方式,實現海洋生態損害修復與環境保護、平衡相關者利益關系的制度及機制安排。